家住清河區(qū)的于某夜間經過未竣工驗收但已經在使用的道路,不幸摔成重傷,后無力支付醫(yī)療費,被迫出院后她走上了索賠之路。清河法院一審判決道路發(fā)包單位、承包單位賠償55212元,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近日,責任方已經陸續(xù)履行賠償義務。
2009年7月,于某下夜班回家,騎電瓶車從開元路經過時,不幸摔成重傷,被緊急送往醫(yī)院救治,診斷為重型腦顱損傷,短短幾個月,就已經產生18萬多元的醫(yī)療費,因無力支付高額醫(yī)療費,2010年1月,于某被迫出院,出院時仍處于昏迷狀態(tài),無言語反應。于某丈夫開始索賠,由于不知道道路的發(fā)包方、承包方是誰,也搞不清楚道路的具體管理單位,更不知道道路有沒有經過竣工驗收,于某的丈夫多次向有關單位咨詢、反映,但是沒有單位出來承擔責任。于某丈夫決定將道路的發(fā)包方、承建方、區(qū)城管局、市城管局全部告到法院,要求賠償已經產生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18萬多元。
經法院查明,開元路尚未竣工驗收,道路相關路政設施未完善,但是已經投入使用,市民完全可以在該道路上通行。于某出事當天交警曾出警處理,確認于某所騎電動車無明顯碰撞痕跡,現(xiàn)場有水泥塊,但是無法確認于某是如何受傷的。
法院認為,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開元路尚未經過竣工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由于該路段相關路政設施還未完善,相關責任方管理不到位,導致于某在通過該路段時受到傷害。對于道路承建方來說,雖然其承建的道路工程基本完工,但未通過竣工驗收,就放任人員車輛通行,其未盡到施工人相應的管理義務,對于某所受傷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道路的發(fā)包方,在道路工程完工的情況下,沒有及時組織驗收,導致承建方長時間無法將工程交付使用,使相關對道路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未能及時對該已通行的路段履行管理責任,道路發(fā)包方應對于某所受的傷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道路尚未正式交付,城管局對道路尚無清掃管理的義務,不應承擔責任。于某夜間在未投入使用的道路上行駛,其自身有安全行駛的注意義務,其在該段道路上摔傷是事實,由于其神志不清,無法說明摔傷的真實情況,綜合相關情況,酌定由于某承擔70%的責任,道路承建方承擔15%的賠償責任,道路發(fā)包方承擔15%的賠償責任。
晚報記者 王磊 通訊員 陳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