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林好心好意替朋友馬佳峰擔保,從趙菲菲處借了10000塊錢。哪知,馬佳峰事后玩起失蹤,王大林則被告上法院。日前,法院判決擔保人王大林替朋友還錢。
早在2005年11月份,王大林出面擔保,幫助朋友馬佳峰從趙菲菲處借了10000塊錢。由于趙菲菲不認識馬佳峰,她和對方商定,要收一年的利息1800元。如此一來,馬佳峰一共需要償還11800塊錢。馬佳峰立好欠條后,王大林在上面簽了字。之后,趙菲菲對王大林說,“我可不認識他,如果到時候找不到他,我就找你要錢。”王大林則稱,大家都是朋友,肯定沒問題,“找不到他,你就找我要錢。”
過了一段時間,馬佳峰還了2000塊錢,之后,便沒了蹤影。直到2013年,趙菲菲都沒有見到馬佳峰。無奈之下,趙菲菲找到王大林,向其討要欠款。但王大林認為,當時借款期限是一年,如今都過去這么久了,他的擔保時限已過,也就沒有義務替馬佳峰還錢了。雙方糾纏不清,鬧到法院。
今年7月17日,盱眙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當時幾個人約定了1年的利息,但由于欠條上沒有具體寫明還款期限,王大林擔保的時限并沒有過期。鑒于之前馬佳峰還過2000元,法院判定王大林擔負剩下的9800元。一審判決后,王大林不服,提出上訴。
近日,市中院重新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一審并無不當,隨即維持了一審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
晚報記者 李吉華
通訊員 趙德剛 趙大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