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定政策“紅線”
2015年,中辦、國辦、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臺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簡稱為“三個規(guī)定”。
根據黨中央要求,中央政法委決定,于今年7月至10月,在全國5個市本級及4個縣(市)區(qū)的政法單位開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試點工作。其中包括徐州市及云龍區(qū)。
試點工作把包括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guī)定”問題在內的六大頑瘴痼疾作為整治重點,目的是努力打造一支黨和人民信得過、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鐵軍。今日起,本報將對“三個規(guī)定”內容進行系列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預“防火墻”和“隔離帶”,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劃出“紅線”,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
明確干預司法行為
《規(guī)定》中對領導干部的范圍是這樣規(guī)定的,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那么,有哪些行為屬于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呢?《規(guī)定》提到了4條較為具體的內容: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fā)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另外,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也屬于此列。
如實記錄隨案入卷
該《規(guī)定》共13條,雖然條文不多,但內容很豐富,主要建立了三項制度:一是司法機關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制度;二是黨委政法委對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通報制度;三是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以及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責任追究制度。
在具體實踐中,如果司法人員遇到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行為時,該怎么做?《規(guī)定》給出的答案清晰明了:全程留痕,如實記錄。
也就是說,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fā)文發(fā)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法律和組織保護
一些司法人員會擔心如果留痕、記錄,領導會不會進行報復?《規(guī)定》為此明確表示,不要怕,司法人員留痕記錄的舉動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規(guī)定》提出,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如果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