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網(wǎng)6月22日訊 汪某某帶著家人去錫山區(qū)某售樓處簽購房合同時,工作人員馬某某指責他偷了她的手機,隨后汪某某被民警帶至派出所調(diào)查。事發(fā)當天在售樓處及派出所均有人對此事議論紛紛,汪某某的名譽受損,工作和生活受到較大影響,于是汪某某將馬某某訴至法院。近日,法院審理了此案。
去購房卻成了“小偷”,還有“目擊者”
去年9月7日下午3時許,汪某某與家人一同至錫山區(qū)某售樓處辦理購房及交費手續(xù),在洽談時汪某某及家人坐在1號桌邊,汪某某的姐姐將一只白色華為手機放在桌上后離開,之后汪某某將白色華為手機拿起又放下,不久拿起后離開。在汪某某辦理購房事宜過程中,售樓處工作人員馬某某發(fā)現(xiàn)其有一部白色手機殼的黑色蘋果6S手機不見了,并認為是在1號桌上丟失的,遂到談判桌上尋找。經(jīng)馬某某詢問,售樓處另一名購房人劉某某稱看到一名穿白綠條紋T恤男子從1號桌上拿走了一只白色手機殼的蘋果手機。馬某某按此特征在交費處找到汪某某,詢問是否拿走了手機并稱有人看見了。汪某某當即否認,并要求馬某某查看監(jiān)控視頻,馬某某借用同事的手機拍下部分監(jiān)控視頻出示給汪某某,汪某某要求報警,于是馬某某于下午4點28分報警。
當日正值樓盤集中簽約日,事發(fā)當時售樓處約有百人在場。派出所出警后在售樓處簡單了解了事情經(jīng)過,就將汪某某等人帶至派出所調(diào)查。當日,派出所對馬某某制作了報案筆錄,對汪某某制作了訊問筆錄,對劉某某、汪某某的姐姐和母親制作了詢問筆錄。
誤將形似手機認成自己的,損害了他人名譽
次日凌晨,派出所將汪某某釋放。下午,派出所調(diào)取了售樓處的全部監(jiān)控視頻,馬某某在查看了全部監(jiān)控視頻后認為其手機應該是丟在廁所里了,并不是汪某某拿的,其誤將1號桌上的手機認成自己的手機,并表示愿向汪某某道歉。后經(jīng)法院向該案承辦警官核實,馬某某并未在派出所向汪某某道歉。審理中汪某某要求追加劉某某為被告并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馬某某在未確認1號桌上是否是自己手機的情況下當眾詢問汪某某是否拿走其手機、又稱有人看到汪某某拿了手機,并在查看視頻后報警,上述一系列行為足以使在場的上百名人員懷疑汪某某是偷手機的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汪某某的社會評價,已構成對汪某某名譽權的侵害。馬某某應向汪某某賠禮道歉。該案的侵權行為地位于售樓處,目睹此事的人限于售樓處的工作人員及買房人,故馬某某應以在售樓處及該小區(qū)公告欄內(nèi)張貼道歉信的方式向汪某某賠禮道歉。此外,汪某某因被懷疑偷手機一事被公安機關傳喚并協(xié)助調(diào)查數(shù)小時,事后又沒及時收到道歉,汪某某在訴訟請求中所稱的焦慮、抑郁癥狀雖不能證明與馬某某有直接關聯(lián),但一般人處于該種情況下精神上均會遭受打擊,故法院認定馬某某的侵權行為對汪某某造成了一定精神損害,馬某某應向汪某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金額法院酌定為8000元。
是否應追加“目擊者”為被告?
法院認為不應追加劉某某為被告:一,對汪某某名譽權的侵害是在售樓處發(fā)生的,而劉某某在售樓處從未當眾指認汪某某拿了馬某某的手機;二,從劉某某的詢問筆錄來看,劉某某僅陳述其看到汪某某拿起了桌上的手機后又放下,該種證言不能直接證明汪某某偷了馬某某的手機,其與汪某某名譽權的損害不具有因果關系;三,并無證據(jù)證明劉某某在事情發(fā)生前與馬某某認識,也無證據(jù)證明劉某某與馬某某存在侵權的合意。
主審法官鄒吟冰介紹,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劉某某作為目睹事發(fā)經(jīng)過的人,與該案雙方當事人均無利害關系,在馬某某詢問手機下落時將親眼所見情況告知馬某某及公安部門,系熱心之舉,也是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作證義務。其唯一的過失是因手機外形相似而未正確辨認手機品牌及型號,如因此無心之頭便要承擔法律責任,不符合普通民眾的善良認知,也將打擊民眾履行作證義務的積極性,從這個角度來講也不應追加劉某某為本案被告。
(記者 曉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