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三角城市網(wǎng)訊 (通訊員 張瑜 記者 馬奔)“帶員工出去應酬,竟然讓我賠了30多萬,以后出去應酬我再也不會勸別人多喝酒了?!笔鞘裁醋尷罾习逵羞@樣的感慨,事情還要從今年5月說起。
李老板的員工小張因業(yè)務能力出色,待人接物能力強,深得李老板器重,平時出去應酬也經(jīng)常帶著小張。今年5月的一天,李老板組織業(yè)務單位聚餐并帶上了小張陪酒,席間氣氛很好,觥籌交錯。宴席結束后,李老板見小張酒喝多了,于是差人叫出租車送其回家。但隨后的幾天,小張一直未來上班,撥打電話亦無人接聽。李老板四處打探后,才得知小張溺水身亡的噩耗。公安部門將該事故定性為溺水身亡的意外事件。
事故發(fā)生后,小張家屬情緒非常激動,來到司法部門請求幫助。司法部門認為,雖然小張是因為公司業(yè)務原因出去應酬,但由于小張是因為醉酒引起的傷亡,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小張的死亡不構成工傷。但是,從侵權角度出發(fā),李老板作為飯局的組織者,沒有盡到注意和提醒義務,在小張醉酒的狀態(tài)下,沒有將其安全護送到家,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在司法部門的調解下,李老板賠償了小張家屬30余萬元。
強強律師事務所的衡澤駒律師提醒大家,共同飲酒是人為引發(fā)的危險性行為,聚會過程中飲酒應當適量,在發(fā)現(xiàn)同桌飲酒人醉酒時,共同飲酒人應當盡到注意、提示義務。這種義務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提醒、勸告、通知、照顧、幫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隨義務。如果未盡上述義務,則應認定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過失,應對醉酒傷亡人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