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元買翡翠?“知假買假”只退不賠
昨日,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了2016年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2016年,建鄴法院共受理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341件,其中,食品、藥品消費領域糾紛208件,食品、藥品以外的普通消費領域糾紛133件。
值得注意的是,該院受理的消費者權益類糾紛案件,95%以上都是由職業(yè)打假人發(fā)起,其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懲罰性賠償。如今,職業(yè)打假人屢屢碰壁,往往拿不到懲罰性賠償,只能退貨。這是為什么呢?
先來看看建鄴法院審理的這起“知假買假”的案例吧,該案被推選為2016年度南京市十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59元一只天然翡翠手鐲?
去年3月的一天,周海在淘寶網上的一家店鋪看中了一只手鐲。關于手鐲的材質,店小二是這樣描述的:“翡翠原石”,并標注為“天然玉鐲子淺綠翡翠手鐲女款a貨玉鐲女帶證書玉石送項鏈”。于是,周?;?9元買下了這只手鐲。
收到貨后,周海發(fā)現(xiàn)手鐲的材質不是天然玉,更不是翡翠,連鑒定證書都是假的,所贈的銀鏈子、吊墜也并非銀質。周海以欺詐為由,向淘寶公司申請,在獲取商家信息后,他一紙訴狀將店小二及淘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貨退款,并賠償500元。
庭審中,淘寶公司對周海的身份提出質疑,稱其是“知假買假”,而非單純的消費者。因為周海在短時間內先后12次在該店鋪購買與涉案手鐲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其并非為生活需要購買,不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周海分別起訴的12個案件,應屬于一個買賣合同關系,即使存在欺詐,其應獲得的賠償數(shù)額不應超過12個案件貨款總數(shù)額的三倍。
至于賣假貨的責任問題,淘寶公司認為,作為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淘寶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公司已盡到網絡平臺提供者的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無過錯,無需承擔責任。即使存在欺詐,淘寶公司作為交易平臺,不參與涉案商品信息的發(fā)表和審查,也不存在違法情形,淘寶公司也向原告披露了賣家的身份信息,無需擔責。
12次購買乃“知假買假”
59元一只天然翡翠手鐲,可能大多數(shù)人不會相信它是真的,可這并不代表不能相信它是真的。12次購買行為是否意味著周海“知假買假”?他的訴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建鄴法院經審理查明,周海與賣家確實存在12次交易行為。在與賣家交易前有過溝通,在溝通中,賣家曾回復“天然緬甸翡翠幾十塊錢是買不到的,新翠都是云南的”、“菠菜綠的顏色原本沒那么好看,后期又加工一下”。
法院認為,通過聊天記錄看,賣家已承認手鐲“并非天然緬甸翡翠”,“后期又加工一下”,故賣家的宣傳明顯存在虛假成分。但是,由于周海就存在同樣問題的同類型產品分12次購買,每件商品結賬一次,然后分別提起12個訴訟案件要求退貨、退款并賠償500元,在法院已經作出1件判決支持原告退貨、退款并要求賣家賠償500元的情況下,在本案中,應視為周海明知產品存在瑕疵仍購買,即使賣家的宣傳存在虛假以及產品存在瑕疵,其對周海的本次購買行為并未造成消費誤導,因此,法院對周海在本案中要求賣家賠償500元的訴請,不予支持。
由于賣家銷售的產品存在瑕疵,周海要求退貨、承擔運費并退還貨款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淘寶公司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其與賣家并非共同經營的關系,并非該交易的相對方,不應承擔共同經營的連帶責任。且根據(jù)周海的申請,淘寶公司及時披露了賣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等注冊信息,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綜上,法院判決賣家退還周海貨款59元,駁回周海其他訴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提醒
不應讓打假成為牟利工具
是否應該支持“職業(yè)打假人”的行為,一直頗受爭議。“知假買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規(guī)范市場、提高產品質量的作用,但以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已經脫離了其原本的意義,應當區(qū)別處理。
據(jù)建鄴法院南湖法庭庭長高福罡介紹,該區(qū)消費者維權案件集中在南湖法庭審理,在過去的一年里,該院受理的消費者權益類糾紛案件,95%以上都是由職業(yè)打假人發(fā)起,其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懲罰性賠償。
知假買假在客觀上對消費維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這一規(guī)定成為個別人牟利的工具。
對此,相關法律進一步明確,對于食品、藥品消費領域,購買者明知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的,其主張懲罰性賠償?shù)?,法院予以支持,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的除外。
對于非食品、藥品消費領域,購買者明知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商品的,由于不符合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中對于欺詐行為的界定,其主張懲罰性賠償?shù)模嗣穹ㄔ翰挥柚С帧?/p>
也就是說,所謂消費者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的,對于牟利的購買者不屬于消費者,不適用法律關于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