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公布家事案件典型案例,浦口法院入選
婚前一方出首付買了房,離婚時房子怎么辦?
南報網訊(記者 張源源)今天(2月2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發(fā)布2016年度江蘇法院家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我市浦口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糾紛案入選。該案中,法院針對戀愛期間一方買房登記于另一方名下,房子在離婚時如何處理進行了裁判。
男子賈亮(化名)和女子小舒(化名)是大學同學,兩人在戀愛期間,男方在浦口購買了一處當時售價為113萬元的房屋,寫的是小舒的名字。購房時,賈亮付了首付70萬元,另以小舒的名義貸款43萬元。不過,兩人結婚生活的過程中,卻因為家庭瑣事不斷爭吵,最終到法院要求離婚。這起典型案例的承辦法官汪會中告訴記者,庭審中,雙方均認可了男方付首付、買房是為了結婚共同生活,以及房子現(xiàn)在含裝修價值216萬等事實。
戀愛期間,一方出首付買了房,但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兩人離婚時,價值不菲的房產該怎么處理?據(jù)介紹,此案中,雙方在戀愛期間達成合意,同意以結婚為目的買房,且一方出首付,以另一方名義貸款。法院認為,該案中雖然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雙方對于合力購房組成家庭的合意均予以認可,也認定了房屋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基礎??紤]到戀人準備結婚的特殊“準夫妻”關系,并本著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公平原則,該房屋應為雙方共同財產。
不過,由于雙方的孩子年幼,并最終歸母親撫養(yǎng),法院出于照顧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并結社雙方對房屋購置、裝修的貢獻及考慮還貸情況,房屋由女方取得。不過,女方需支付男方相應合理補償,依照房屋現(xiàn)價,法院認定女方需給付房屋折價款10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