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史耀可 通訊員 梁聰聰 何璐依)打工妹王艷蕓原為養(yǎng)生館按摩師,后投資10萬元成為供職養(yǎng)生館的“小股東”,沒想到與合作伙伴鬧上法庭,不得不向虹口法院起訴才討回血汗錢。
2012年春,王艷蕓來滬打工,在養(yǎng)生會館當按摩師。一年后,王艷蕓向會館老板李香湘提出入股。李香湘同意,兩人簽訂了《股權轉移協(xié)議書》,協(xié)議中明確王艷蕓需支付投資款10萬元。王艷蕓如約支付了投資款。
此后大半年內王艷蕓發(fā)現(xiàn)李香湘對于會館的大小事務從不與她商量,還拒絕向她分紅。于是王艷蕓向李香湘提出要求退還投資款,李香湘支付了第一期5萬元投資款后再也不認賬。見討不著款了,王艷蕓決定訴諸法律。法官審理后判決,李香湘返還王艷蕓剩余5萬元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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