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尚寬先生畢其一生,潛心于法學研究,著述巨多,其最具影響力的是《民法全書》,為中國民法走向法典化、現(xiàn)代化做出了重要貢獻。
一輩子都沒離開“法學”
有人稱史尚寬先生為“中國民法第一人”,也有人稱其為“獨立完成《民法全書》第一人”,相對而言,我更贊同后一種說法。
《民法全書》寫于上世紀五十年代初至七十年代初,內(nèi)容包括《民法總論》《物權(quán)法論》《債法總論》《債法各論》《親屬法論》《繼承法論》等,總共達420萬字。如此皇皇巨著,花費了史尚寬先生幾十年的心血。史尚寬著《民法全書》,秉持“以理度法,以法衡情”理念,窮世界普遍遵行之法理,通中國國情民俗之傳統(tǒng)。
以前,我不知道原籍桐城(今樅陽)的史尚寬(1898~1970),是由于海峽兩岸意識形態(tài)對立的原因,大陸對他沒有詳細介紹,而我從小也沒接受多少法律教育,壓根兒不知道還有什么“法學家”。后來的媒體盡管有了對他的介紹,而我沒特別在意現(xiàn)當代有哪些有影響的法學家,對臺灣的一些文學家倒是關(guān)注不少。直到前不久在傳記《詩囚》一書中讀到“史尚寬與桐城人脈”一節(jié),我才得知史尚寬是特別了不起的法學家,同時也讓我為歷代誕生很多國學大師和作家的地方出了個著名法學家而感到欣慰。
在我的印象里,法學家思維邏輯縝密,學養(yǎng)豐贍。史尚寬“性厚重而穎悟”,從少年到青年,在外國留學達十三四年。他15歲到日本留學,就讀于京都第三高等學校,后來進入日本著名的帝國東京大學法律系學習9年,獲得法學學士學位。1922年秋,他遠赴德國柏林大學繼續(xù)深造,研究法律。在德國學習兩年后又轉(zhuǎn)赴法國巴黎大學,研究政治經(jīng)濟學。史尚寬在巴黎留學期間,身在他鄉(xiāng),心在祖國,他曾寫道:“回思外人之橫行,其所籍口者,不外乎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故欲作根本上之解決,非廢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及撤去外國租界不可。”
1927年,史尚寬回國,先后擔任中山大學、中央大學以及政治大學教授。1929年1月,國民政府在“立法院”成立“法制委員會”,下設(shè)“民法起草五人小組”。史尚寬先后擔任“立法委員”、“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委員長”、“民法典起草人”等職。他還跟他的哥哥史太璞(現(xiàn)代工會法專家,著有《我國工會法研究》)合著了一部《勞動法原論》(1934年上海初版)。1941年任“考試院”秘書長兼“法規(guī)委員會”主任委員,1947年當選為“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48年任“總統(tǒng)府”國策顧問。1949年到臺灣后,任教于法商學院、東吳大學。1952年任“考選部長”,1958年任“司法院”大法官,1969年任司法官訓練所所長。
坊間有個傳說,新舊中國交替時,有人勸史尚寬留在大陸,法學家對新政府還是有用的,只要依附新政府,生活應(yīng)該無憂,沒必要去臺灣受苦。但史尚寬未留在大陸。史尚寬心里裝的是民法,他被著述計劃及寫作過程的慣性推到了臺灣,他經(jīng)過20年不懈之努力,完成了6冊巨著,合稱《民法全書》。
“民法”是這樣完成的
關(guān)于民法,據(jù)載,1927年6月,國民政府設(shè)立法制局,開始物色人選,史尚寬由于民法學功底扎實,有幸被選中,并于1929年1月進入“立法院”主管的“法制委員會”中的“民法起草五人小組”。史尚寬在國外留學十幾年學到的“世界普遍遵行之法理”即黑格爾稱之為“世界精神”的東西,它引進年輕的民國,必須和中國的國情民俗相結(jié)合。不過,在史尚寬之前,有關(guān)財產(chǎn)權(quán)利的風俗習慣的調(diào)查,就有中國法學家在做了。再往前推,早在晚清時期所謂“清末新政”時,曾有一些有識之士主張“法制改革”,他們主持起草清朝“民律”的同時,還以政府名義頒發(fā)詔書、建立機構(gòu)、組織人員,在全國范圍進行大規(guī)模的“民事習慣調(diào)查”。隨后的20年里,因政局動蕩而使“民事習慣調(diào)查”工作受到影響,時斷時續(xù)。但是,客觀地講,這些工作是有價值的,為后來的中國法學家積累了大量的調(diào)查資料。
據(jù)史尚寬的《民法全書》記載,北伐成功、蔣介石定都南京后,清末民初的“民事習慣調(diào)查”的資料,被南京國民黨政府主持民法立法的人員從北京的北洋政府那里全部接收了。經(jīng)過整理,于1930年以南京國民政府司法行政名義編輯出版。這批資料,對于中國民法學者,包括史尚寬,不論是立法起草,還是司法實踐,都是重要依據(jù)。從1929年4月至1930年12月,短短一年多時間,南京國民黨政府的《民法典》和“民法相關(guān)法律”的《公司法》、《票據(jù)法》、《海船法》、《保險法》先后正式頒布實施,于是中國近代民法立法基本完成。這個速度是驚人的。
后來的法學界認為,史尚寬一幫人搞的《民法典》,盡管有“突擊完成”的政治色彩,使立法院以政績相標榜,也讓國民黨政府引為驕傲,但是它的學術(shù)水平卻不低,不僅當時受到中外法學界知名學者的好評,現(xiàn)在看來,也其功可表,文本有重要價值。有人評價“取得這項成就,并不是那些軍閥、政客、官僚和政府大員們有多么高明,和中國歷史的‘民族智慧’也沒有多少關(guān)系,主要歸因于中國法學家遵循了‘一般與特殊相結(jié)合’這樣一條認識論的原理”。
史尚寬本人沒有因此覺得有什么特別了不起,他在《民法全書》的“自序”中稱:“民法為眾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論,欲治公法者,亦應(yīng)對于民法有相當理解,而后可得其真諦。”他認為,中國雖然有一部中外學者一致好評的民法,“譽我國民法典為進步之法典,可惜尚少精深淵博之巨大著作以宏其用,良以民法關(guān)系錯綜復雜,遠非他法可比,非將全部融會貫通,難以運用”。正因為有此種思想,史尚寬雖在國民黨政府中先后擔任許多高位要職,而他堅持法學研究和著述,尤其到臺灣之后,“決心摒除一切,以全力從事著作”。
倡行司法工作者的修養(yǎng)
我在《詩囚》上,讀到一則史尚寬競選“大法官”的故事:
一位部長進來說:“情況不好呀,您也要出去活動活動啊。”史尚寬把手揮揮說:“我活動什么?選我是他們的本分,不選是他們的無知。”……直到今天,我的學生常埋怨一些學術(shù)刊物“腐敗”,發(fā)文章不是要“人脈”,就是要“錢財”。我就說只要你文章真好,用是他們的“本分”,不用是他們的“損失”。當然,這次史尚寬真落選了,世俗常選擇“無知”,官僚也常選擇“無知”,甚至學術(shù)界。
這次競選的經(jīng)歷是在臺北,而早在1947年史尚寬參加“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遇到非常不利的“選情”,更有故事性。根據(jù)規(guī)定,他被安排回老家桐城參選國大代表。他不像其他人花錢、花工夫請客吃飯拉票,而是召集鄉(xiāng)紳,站在法學家的角度,大談國大代表的功能以及選舉的責任,使選舉活動變成了普法課堂。一些鄉(xiāng)紳領(lǐng)受不到史尚寬的“敬意”,覺得很無趣,以至于不給他投票。史尚寬差一點沒有當上國大代表。
史尚寬特別看重鄉(xiāng)情,他在擔任立法委員的時候,不少桐城人在南京做生意,遇到糾紛就找他,他愿意幫忙,給老鄉(xiāng)找回公道,但有時也會給自己增添麻煩。有一次,桐城人葉芬被告侵吞公款,當?shù)胤ㄔ赫趯ζ溥M行審理,有人找到他拿出一封以“桐城旅京同鄉(xiāng)會”名義聯(lián)署的呼吁函請史尚寬簽名,他礙于同鄉(xiāng)之情而沒有細細了解情況,就署上了自己的名字。這封信被寄給了安徽高等法院院長曾友豪,曾友豪卻不小心放在公文中被人發(fā)現(xiàn),結(jié)果曾友豪和史尚寬被人告了。國民政府政務(wù)官懲戒委員會認定史尚寬的行為是干涉訴訟,給了他“申誠處分”(略重于警告的行政懲戒)。從此,史尚寬再也不敢輕易為老鄉(xiāng)、熟人幫忙了。除了提供“法律服務(wù)”,而不會出面介入司法。
因為有過這段經(jīng)歷和教訓,史尚寬切實感到司法人員個人修為的重要,他說:“雖有完美的保障審判獨立之制度,有徹底的法學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誘,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則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為虎附翼,助紂為虐,是以法學修養(yǎng)雖為切要而品格修養(yǎng)尤為重要。”
史尚寬一生說過不少著名的法學箴言,如:“公共秩序謂之國家社會之存在及其發(fā)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風俗謂為社會國家之存在及其發(fā)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又如:“權(quán)利云者,依法律之擔保,得貫徹主張某利益之可能性也?;蛑^之法律賦予人格者(自然人法人)之力。”史尚寬明確反對所謂的“權(quán)利先存說”,他宣稱:“按之社會進化史與法律發(fā)達史,權(quán)利之觀念在人類社會達于某種程度進化之后,為法治之產(chǎn)物,始得以發(fā)生發(fā)達。有法律不得即謂有權(quán)利之存在,況謂權(quán)利先于法律而存在乎。”
史尚寬認為誠信原則要優(yōu)于一般原則,因為法律的標準應(yīng)當是社會的理想即愛人如己的人類最高理想,這種理想所處的地位要高于法律和契約,誠信原則便是這種最高理想的體現(xiàn),而法律和契約則屬于實現(xiàn)這種思想境界的途徑和手段。誠信原則應(yīng)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衡平法,克服法律條文的漏洞,視具體情況按照正義衡平原則適用法律,保證社會公正。
有人評價史尚寬的民法思想,是“鏈接中國傳統(tǒng)民法學與現(xiàn)代民法學的關(guān)鍵性環(huán)節(jié),承上啟下溝通歷史與未來的橋梁”。
文豐筆美受人敬重
史尚寬的文字甚好,來欣賞他于上世紀五十年代寫的《債法總論》:
“私法固不待論,欲治公法者,亦應(yīng)對于民法有相當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諦。民法中尤以債法為最重要部分,而債之通則實為債法理論之總匯。憶自民國十九年民法全部公布施行以來,已經(jīng)二十余載,其間雖有不少民法著述,然較之德法諸國,相去尚遠。美國人龐德為兼通英美法及大陸法之名法學家,對于中國法律亦有研究,曾譽中國民法典為先進之法典,可惜尚少精神淵博之巨大著述及注釋以宏其用。良以民法關(guān)系錯綜復雜,遠非他法可比,非將全部融會貫通,難以運用。著者于立法院成立之初,即忝任民法起草工作,該法完成后原擬從事此項著述,惟以當時其它法典及重要各法尚待完成或修訂者甚多,其實有所不許。參照瑞士德國及法日諸國關(guān)于民法原著,分別探本索源,綜合研究,衡以中國民法規(guī)定而定取舍與變通,雖多采擇各國學說與判例,而因應(yīng)‘國情’與我民法法意亦有屬于創(chuàng)見。既不囿于一家之言,亦不泥于一國之法,其中論列,自難謂悉皆允當,惟提出各種問題,示以津梁,對于斯學之研究,或有不少之啟發(fā)。然涉及過廣,引申過多,難期周顧,疏忽之處在所不免。尚能拋磚引玉,俾斯學之著述日益精深而宏富,以發(fā)揚大法學,則著者之幸也。”
臺灣法學博士王澤鑒驚嘆史尚寬著作等身,心想那時侯寫書是用毛筆寫,沒有影印,也沒有助理,是怎么做到的呢?他專門拜訪史尚寬的兒子,問道:“老太爺怎么寫那么多書?”史尚寬兒子回答:“家父早上5點鐘起來,數(shù)十年如一日從來沒有間斷過。”王澤鑒又問史尚寬的兒子:“能不能將史老師的書捐給我們臺大法律系?”經(jīng)過一番游說后,史尚寬的兒子把書捐給了臺大。后來,王澤鑒老是對自己的學生說:“史先生擔任很多重要的職務(wù),大多到9點才去上班,他寫那么多書。你們書不要寫那么多,能把他的《債法總論》抄一遍就非常不得了了,我覺得可貴的是他持續(xù)不斷研究的精神。我常覺得,寫書是終身的學習,晚睡一點,早起一點,讓自己勉強多做一點。我想這樣子就能夠在寫作或別的方面有一點成績。”
史尚寬先生的故鄉(xiāng)在“史家灣”,他1970年11月12日因病逝世,同月25日安葬于臺北縣八里鄉(xiāng)米倉村飛雁山墓園,沒能“葉落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