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客戶端10月23日電 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3日消息,近日,由宜春中院審理的周某堃等八被告人操縱證券市場一案,因在法定上訴期限內(nèi),八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訴,宜春市人民檢察院亦未提出抗訴,該案判決已生效。
今年9月30日,宜春中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判處八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的刑罰;對扣押、凍結(jié)在案的上述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尚未追繳的被告人違法所得繼續(xù)追繳。
據(jù)了解,這是全國對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的被告人以操縱證券市場罪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案。
此案中,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以來,被告人周某堃為操縱“新三板”股票市場謀取非法利益,伙同其他七名被告人,利用其實際控制的4個證券賬戶,采取約定交易操縱、洗售操縱、蠱惑交易操縱的方式,操縱多只“新三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運用營銷“話術(shù)”或許諾返傭方式尋找合作代理商承銷股票,以此獲取差價利益。
經(jīng)核算,周某堃等人從中非法獲利1.41億余元,其中周某堃向各代理商返款1.29億余元。
法院認為,八被告人采取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以及利用虛假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dǎo)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等手段,在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zhuǎn)讓系統(tǒng)中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嚴重破壞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情節(jié)特別嚴重,均構(gòu)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情節(jié),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冀閩 李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