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若是我們的家人生病住院而經濟緊張的時候,相信很多人都會慷慨解囊,幫助自己的親人渡過難關,擊敗病魔。但是我們?yōu)樽约河H人墊付的醫(yī)療費,究竟算是贈與還是暫時借用的呢?近日,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的一樁不當得利的案件告訴了我們答案。
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余某之夫賀甲(系賀乙之兄)因患惡性淋巴瘤,治療期間急需醫(yī)療費用。治療期間,余某并不積極主動籌措資金,賀乙作為賀甲的妹妹,為了盡量減少賀甲的家庭矛盾及思想負擔,不耽誤賀甲病情治療,在父母反復做工作的情況下,墊付了賀甲醫(yī)療費八萬多元。雖然賀甲最終因病情過重去世,但還是延長了他一年的生存時光。賀乙認為墊付醫(yī)療費的行為是根據家庭特定的情況作出的,目的是為了暫時解決困難和緩解家庭矛盾,使賀甲積極配合治療,并不是無償贈送,但余某根本感覺不到是在幫助她,后來更沒有主動返還款項的意思。余某與賀甲是夫妻關系,余某在法律上和道義上都有積極籌措醫(yī)療費為賀甲治病的義務,而且賀甲生前家庭經濟情況很好,當時在銀行就有定期存款,只是為了不損失利息而不愿提前支取,賀乙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余某返還因其夫生病治療期間由其墊付的醫(yī)療費。
余某開庭時辯稱,賀乙的訴訟請求沒有合法根據。賀甲生前患惡性淋巴瘤,治療期間,賀乙作為賀甲的妹妹,自愿為哥哥拿錢治病,并支付小部分的醫(yī)療費用,屬于親情和義務。賀甲大部分的醫(yī)療費是全家各方和余某借款支付的,余某作為賀甲的妻子,至今還欠外債十幾萬元,且賀甲已去世,不存在余某得利的情形。余某在賀甲生病住院期間,沒有任何讓賀乙出錢的意思表示,且上述治療期間產生的債務已經隨著賀甲的去世而不存在,余某對此沒有返還的義務,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賀乙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余某與賀甲于1989年登記結婚,雙方系夫妻關系,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夫妻具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或者妻一方為治療疾病產生的債務,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在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余某辯稱賀乙支付賀甲醫(yī)療費的行為系出于親情和義務,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不能證實賀乙在墊付醫(yī)療費時確有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故涉案款項不足以認定為賀乙向賀甲、余某的贈與,賀乙有權要求余某返還相關墊付款項。
(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原標題:為兄長墊付醫(yī)藥費 是贈與還是借用?